Sunday, November 09, 2008

特权法查迷债并不可怕 可完善金融基建增信心

特权法查迷债并不可怕 可完善金融基建增信心
2008年11月8日

【明报专讯】立法会成立小组调查雷曼迷债事件,政府与银行公会近日积极游说议员勿引用《立法会(权力及特权)条例》(下称特权条例)。不过,我们认为,迷债事件所暴露的银行营运和监管漏洞,必须好好总结经验教训,而且透过立会小组引用特权条例调查此事,既有公信力,亦可弄清问题之所在,然后对症下药,完善香港的金融基建。这样一来,应不会削弱本港的金融中心地位,反而可以增加投资者及存户对银行与监管机构的信心。更重要的是,只有如此,才能彰显公义,令蒙受了损失的客户得回一个公道。

立会据特权法调查乃法治最高体现

政府和银行公会不想立会小组引用特权条例的理据,主要有下列两点。首先是妨碍银行处理雷曼事主的回购、赔偿事宜;其次,他们担忧传召银行家到立会接受质询,是开了坏先例,外国银行会质疑香港是否仍以法治为依据,甚至可能要重新评估香港的政治风险,不利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。

这两点其实理据薄弱。银行知道销售手法有问题,于理不合,甚至于法也有值得斟酌之处,银行才愿意回购,并与一些迷债事主和解,因此现在银行的做法,很大程度在保护一己名声,说立会调查会妨碍进程,只是推搪之词。另外,立会引用特权条例调查迷债真相,是本港法治的最高体现,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更公平、公正和健康的营商环境,我们认为只会增强外间对本港法治的信心和信赖,有利于巩固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。至于银行家被传召到国会作供,并非没有先例,雷曼兄弟爆煲之后,其行政总裁富尔德(Richard Fuld)就被传召到美国国会一个委员会作供。

证监会金管局查自己无公信力

虽然政府强调证监会和金管局,已经分别就迷债事件展开调查,我们认为这两个机构的调查并不足够。首先,证诸过往经验,这两个机构的调查发现和结果,不会全部公开,显然未能满足社会对增加透明度的要求。其次,今次调查势必要涉及这两个机构在事件中是否有过失的问题。由他们“自己查自己”,明显存在利益冲突,他日公布的所谓调查结果,也难有公信力。

第三,当年的“一业两管”设计,被认为是导致迷债充斥的原因之一。事实上,现在证监会和金管局的调查,仍然是各自为政。例如关于银行是否以不当手法销售迷债,现在是先由金管局查明,认为成案之后,转交证监会处理,证监会收到个案之后,要“从上而下”重查一遍。这种架胁叠屋的调查法,说明证监会和金管局都是以一己角度处事,漠视整体大局。

因此,我们认为,立法会是调查迷债事件的最理想机构,因为立法会在事件中属第三者,最没有利益冲突,应可相对地客观去审视有关的证据,也最能得到公泷的信任。

雷曼所发行迷债系列,源自美国,但是这些所谓创新金融产品,在欧美国家,只会卖给机构投资者,不会卖给小投资者。在亚洲,新加坡和本港的小投资者最受影响。雷曼透过传统银行卖迷债给存款客户,已经长达5年,就算在雷曼出事之前的今年中,迷债系列仍有在本港发行,总共吸去了约170亿元资金,其中新加坡只有约 2000名受害者,本港则有数以万计的人受害。

雷曼迷债从包装、销售到监管等环节,其间起码牵涉雷曼与评级机构的关系、雷曼与分销银行的关系、银行如何要求员工推销迷债给全无投资经验的客户、监管机构为何视若无睹等,我们同意其间会涉及一些交易和商业秘密。正因为这样,就需要立会小组引用特权条例,传召相关人等和取得所需文件,才有可能查出真相,否则有关机构根本不会披露。

揭开错综复杂关系无特权法难成事

例如,据专家指出,迷债销售文件中表示以AAA 评级的证券抵押,而给予投资者的指引称AAA评级代表3年内破产机会为0.09%,然而,信贷风险方面的权威Dareel Duffie早已指出,若相关证券为CDO (债务抵押证券),风险最少高出10 倍以上,反映该类产品不应以一般评级准则看待,即使看了销售文件的风险披露也不一定明白真正的风险。既然风险如此高,迷债为何会得到AAA评级?死抱以“ 披露为主”原则进行监察的证监会,为何没有察觉?立会小组若可以引用特权条例的权力,知道真相的机会肯定会大很多。

至于销售雷曼迷债的 19家银行,为何会卖高风险金融产品给一些跟了他们数十年的老客户,致使他们可能损失毕生积蓄,陷他们于“临老过唔到世”的彷徨险境,一直使人无法理解。如果银行不知道风险所在,卖迷债给客户,银行也是受害者,则银行就无必要阻止立会小组引用特权条例来调查。因此,究竟是什么巨大诱因,催动银行要求职员哄骗无辜的老客户?是丰厚诱人的佣金?还是有其他更大利益,相信只有借助特权条例,才有机会知道真相。

至于银行员工接到怎样的指令去销售迷债?他们遭到怎样的压力?金管局为何对银行的不当销售手法未及时制止?这些问题,都需要答案。

立会小组纵使可以引用特权条例,证诸过去的表现,相信立法会议员在运用有关权力时,会小心而负责任,另外他们使用权力方面,会受到公泷和社会整体监督,因此,担心所谓商业秘密会“扬到通街都系”,纯属臆测,毫无根据。

还事主社会一个公道制度自我完善良机

至于政府,近期一再宣扬10年前亚洲金融风暴之后,本港在金融基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,使本港在应对这次金融海啸更有把握。这些努力值得肯定。迷债毒害了大批投资者,整体社会承受了结果,真相大白不但还迷债事主一个公道,也是还整体社会一个公道。另外,这次事件已经引起国际关注本港金融和银行体制的监察是否完善,把事件摊在阳光下,然后谋求改善之法,可以增加外间对本港金融和银行体制的信心。

因此,让雷曼迷债真相大白,是本港金融基建自我完善的良机,处理得大公无私、光明磊落,同时从中汲取教训,切实改善,会赢得外间的肯定和尊重。容许立法会运用特权法例查迷债事件,是构建和巩固本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机遇,而非家丑外扬。

No comments: